2004年11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一、这笔保险理赔金该怎么分?
  我与丈夫前年结婚,没有生育。今年6月,他在所在公司某建筑工地干活时不幸受伤去世。之前,公司曾为工人代理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,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也从工人的劳动报酬中扣除,并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工人的名字。他去世后,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两万元。现他的父母认为,两万元保险理赔金系他的个人遗产,要与我一同继承,但我认为这笔钱属于我与他的夫妻共同财产,理应先由我分得一半。请问,我们应如何分割这两万块钱?
  读者 涛飞
  答:公司为你丈夫代办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在他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。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(伤残、死亡等)时,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保险金给指定的受益人。既然本案中你丈夫本人是受益人,则该笔保险理赔金理应作为他的个人财产,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。换句话说,你应与他的父母一起继承。

  二、替人上班时不慎受伤,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 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工人。去年12月的一天,有个工友因家中有事,托我替他上一天班,但我们俩都没把这事儿告诉老板,因为这种情况在我们企业里很常见。不料,我在上班时,不慎掉入滚烫的有毒化学液体中,我的一条腿严重受伤,花了很多医药费。但是老板以我们私自换班为由,只同意付一点医药费。请问我该怎么办?另外,我还保了一份意外事故伤害险,请问我是否可以获得这方面的赔偿?
  读者 周弘
  答:你的情况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4、15条的规定,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,已经构成工伤。你所在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,向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的,你可以在一年内自行提出。另外,一般来说,投保人在发生符合商业险种的承保范围时,可以获得理赔。但《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规定,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,因民事等其他原因获得赔偿时,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不能双重享受。所以,你可能因获得商业保险理赔而在一定程度上少得工伤保险待遇。

  三、股东出资应以公司章程确定的为准
    2002年12月,我与蔡某、甄某签订了一份《合作经营协议书》,约定每人出资2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服装加工公司。协议一签订,我就将200万元交给了蔡某。2003年1月,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,签署的《章程》中我的出资变为100万元,蔡某变为300万元。当时我认为有协议书,就没有在意。今年8月,我将股份对外转让,与其他股东发生争执,我想依照协议书按200万元计算我的出资额,是否可以?
  读者 周墨
  答:你的想法是错误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25条规定:“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”,所以股东在公司的出资,应当以章程中确定的为准。3人的《合作经营协议书》实际上是一份公司发起人协议,它是调整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,其效力仅限于公司依法核准成立之前。公司成立,即意味着该协议的终止。公司章程则是调整股东之间、股东与公司之间、公司决策与治理机构等重大法律关系的“宪法性”文件,其效力直至公司完全终止。简言之,发起人协议是解决公司如何成立的问题,章程则是解决公司成立后如何运作的问题。因而你在公司中的出资,只能按章程确定为100万元。